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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帮治检查官的两件批文____读档手记之十七
时 间:12-07-14 09:45:09 作者:  来 源:

 

全宗2-27卷是柳逢春诉郭院子等率领打抢人财两空案材料,含两份诉状和甘肃第二高等检查分厅驳回起诉的两件批文,列入不起诉卷宗,大约相当于现在所谓不予立案吧。从诉状所陈述的案情和批文申明不予立案的理由,多少可以反映出上世纪二十年代天水社会法制意识的一些情况。

告状人柳逢春,天水北乡新化峪农民,时年28岁。同村有一个叫王第的人,女儿于民国10年即公元1921年嫁给庄民毕来有子(绰号毕狼爷)的儿子。过了四年,毕来有子的儿子病故,毕王氏即寡居在夫家。由于此时毕王氏只有二十出头年纪,考虑到“青年难守”,翁公毕来有子便与亲家王第商议让毕王氏“另行改醮择配”。适逢这年11月“柳逢春失配”,托了媒人倪希贤来向王第提亲。王第觉得柳逢春与自己的女儿“年龄相当,因此允诺”,说好柳逢春给王第银洋80元,先交68元。然后王第又让柳逢春请了马献瑞作媒,由一个叫毕月清的人(估计是毕家的本家亲戚)引荐,前往毕来有子家说亲。为此,柳逢春备办了酒食,也花了不少钱财。酒饭之后,毕来有子和其兄毕丑娃子都情愿让毕王氏改嫁柳逢春,“约至1126日与翁主(即翁公毕来有子)送礼,成亲过事”。不料到迎娶之日,柳逢春发现事情有了变故。原来毕来有子不知出于什么原因,大概是受人挑唆或者威胁,又将毕王氏许给了一个叫郭院子的人。郭院子先下手为强,于前一日晚上将毕王氏由毕来有子家中“扛抢而去”。据王第的诉状称:“郭院子年岁甚大,将女抢去作妻,不遂其心,逐日哭泣不止,与小民捎话,着小民为娘父者救命存活”。而据柳逢春的诉状:“王第等反寻小民家内种命不休,向小民理论,着小民要人”。这一来,柳逢春人财两空,还惹上了麻烦,不得已,只好向法庭投诉了。

但是柳逢春的诉状遭到甘肃第二高等检查分厅徐帮治检查官的驳回,理由是:“孀妇毕王氏虽系许定该民为妻,而未迎娶即被郭院子等抢去,依法应由其夫家尊亲毕来有子告诉乃论,尔无告诉权”。至于柳逢春为此所花费的钱财,徐检查官认为:“至该民是否要人抑或要钱,系属民事,本厅未便越俎。仰赴同级审判分厅民厅起诉可也”。

可能是预计到到柳逢春的诉状会被驳回,第二天,毕王氏的父亲王第又递上了第二份诉状,祈求“厅长大人电鉴作主提案讯判严追,以救女命。小民父女均感大德不忘矣”。对此,徐检查官认为“尔女改嫁郭院子如非本意,应由尔女自己出名向同级审判厅民厅起诉”。

细绎徐检查官的批示,有两点值得注意:一、孀妇的再婚选择权属于“其夫家尊亲”,如其夫家尊亲不告,则即使是被打抢而去,本人非常不情愿,生父不同意,也不算违法。夫家尊亲的权利被明显置于生父和本人意愿之前。二、在徐检查官看来,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只是民事纠纷,其中孀妇本人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是被完全忽视的。违背毕王氏意愿的打抢行为,根本就没有作为刑事犯罪因素被考虑在内,其中暗含的一个观念,就是把妇女作为财产看待。“要人抑或要钱,系属民事”,人和钱被是被等量齐观的。在明知毕王氏是被打抢而去的情况下,徐检查官仍然要求王第“应由尔女自己出名向同级审判厅民厅起诉”,说明他不认为这里有任何刑事犯罪因素。

当然,这里不能排除徐检查官出于某种动机有意偏袒郭院子一方的可能。在王第和柳逢春的诉状中,都将郭称为“方匪”,有可能不是一般地贬辱对方。诉状中列名指出参与打抢毕王氏的有六七个人,打抡的时间在王、毕两家与柳逢春约定婚娶时间的前一天晚上,毕王氏被抢去后只能“逐日哭泣不止”,捎话让父亲去救,而父亲居然无能为力,只能向柳逢春“理论”,这说明郭院子很可能是横行一方的流氓恶霸,或者在社会上有一定势力。那么,对柳、王两家的诉状,徐检查官一律采取驳回的办法,也许是出于某种故意。但无论如何,其间所透露出来的法制信息,还是有其意义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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